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82********03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429民初751号 |
案号 |
(2021)赣0429执4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口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志勇、胡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湖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6月26日的利息、罚息905359.97元,本息合计3905359.97元;之后的罚息自2019年6月27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周志勇、胡小平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准许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对登记在被告周志勇名下位于湖口县均桥集镇信用社门前的门店(湖房权证字第s11011240号、湖房权证字第s11011241号、湖房权证字第s11011242号、湖房权证字第s11011243、湖房权证字第s11011244号、湖房权证字第s11011245、湖房权证字第s11011246号、湖房权证字第s11011247号、湖房权证字第s11011248号、湖房权证字第s11011249号、湖房权证字第s11011250号、湖房权证字第s11011251号、湖房权证字第s11011252号、湖房权证字第s11011253号、湖房权证字第s11011254号、湖房权证字第s11011255号、湖房权证字第s11011256号、湖房权证字第s11011257号、湖房权证字第s11011258号、湖房权证字第s11011259号)依法变价,原告江西湖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项所涉贷款本金、利息、罚息总计不超过最高限额3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若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周志勇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周志勇、胡小平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72元,由被告周志勇、胡小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