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29********15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3民初11355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4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与被告葛军、刘金萍签订的《个人房全通消费贷款借款合同》;二、被告葛军、刘金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借款本金703807.04元;三、被告葛军、刘金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2019年5月20日前的借款利息37277.85元,其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日止;四、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对被告葛军所有的座落于道里区康安小区24栋1层17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应妨害他人在先登记的权利。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11元,公告费260元,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