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浦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81********17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5民初5659号
案号
(2021)苏0505执12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浦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金366218.64元并支付利息(以366218.64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如被告黄浦江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上海中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登记在被告名下的牌号为苏b86c67的宝马牌汽车在本案判决项下未获清偿部分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全部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上海中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4123元,由原告负担800元,被告负担3323元。8(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9749476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时间
2021-06-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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