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仲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01********02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09民初1874号 |
案号 |
(2020)黑0109执13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黑河金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8,570,501.57元;二、黑河金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利息(以8,570,501.5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70%计算,自2018年6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上述第一项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三、黑河金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担保费655,555.56元;四、黑河金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48,500元;五、李明刚、白文山、唐静、王勇峰、仲梅就本判决上述第一至四项与黑河金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670元(黑龙江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付),由黑河金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明刚、白文山、唐静、王勇峰、仲梅就上述款项与黑河金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