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宁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05********0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4民初9785号
案号
(2021)津0104执12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天津东土博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2018年连津(营)字第1200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前到期;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东土博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自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利息308,125.00元,以上合计10,308,125.00元;并按照2018年连津(营)字第1200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以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给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15日的利息;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东土博金有限公司按照2018年连津(营)字第1200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四、被告唐山镍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唐山境界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唐山博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许贵涛、被告黄宁杰、被告黄建、被告李娜娜、被告刘春书、被告于亦明、被告付桂玲、被告张怀玉、被告黄居彬、被告王淑红按照与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给付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89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60元,合计91,959元,由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3,191元,被告天津东土博金有限公司负担88,7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被告唐山镍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唐山境界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唐山博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许贵涛、黄宁杰、黄建、李娜娜、刘春书、于亦明、付桂玲、张怀玉、黄居彬、王淑红对被告天津东土博金有限公司负担的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6-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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