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旭隆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4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221民初1615号 |
案号 |
(2019)皖0221执17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安徽旭隆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汪芳经济补偿218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安徽旭隆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时间 |
2019-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皖0221执1722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22 |
执行法院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2875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金德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21574430763Q |
登记机关 |
芜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芜湖机械工业园(安徽省粤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