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1********77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412民初7369号 |
案号 |
(2018)苏0412执10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金万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贷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暂算至2017年8月21日为156972.8元,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常州金万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律师费30000元;三、被告常州市童乐车业有限公司、常州亿多莱车业科技有限公司、金军、金果、吴耀辉、方华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金万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296元,由常州金万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童乐车业有限公司、常州亿多莱车业科技有限公司、金军、金果、吴耀辉、方华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3-05 |
发布时间 |
2018-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