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志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3********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423民初396号 |
案号 |
(2018)赣0423执5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志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斌借款100000元,并自2015年6月1日起按本金100000元、月利率2%计算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武宁县明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吴志瑜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武宁县明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志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吴志瑜、武宁县明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4-02 |
发布时间 |
2018-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