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11********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06民初267号
案号
(2021)苏0506执23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昌英、毛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透支本金76431.12元,并给付截至2021年1月12日的利息(含复利)21937.27元、手续费1861.99元、违约金2354.76元及自2021年1月13日起以尚欠透支本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复利。二、被告何昌英、毛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律师费779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10元,由被告何昌英、毛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08
发布时间
2021-06-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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