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2********3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2执4810号 |
案号 |
(2021)苏0582执恢5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丹应归还原告闵建东借款本金16400元及该款自2019年5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由被告赵丹负担,由被告赵丹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至本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