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伊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82********09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982民初1048号 |
案号 |
(2021)冀0982执5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鸿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正瀚担保融资有限公司代偿款7428848.75元、资金占用费19810.26元(资金占用费计算至2019年11月19日,以后资金占用费按照每月千分之二十计算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合计7448659.01元。被告河北奥福工贸有限公司、任丘市晨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丁忠基、马会敏、丁小雪、檀永亮、丁小倩、张浩、伊强、陈雅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河北奥福工贸有限公司、任丘市晨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丁忠基、马会敏、丁小雪、檀永亮、丁小倩、张浩、伊强、陈雅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鸿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河北正瀚担保融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97元,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正瀚担保融资有限公司负担3893元,被告河北鸿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奥福工贸有限公司、任丘市晨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丁忠基、马会敏、丁小雪、檀永亮、丁小倩、张浩、伊强、陈雅茹负担3590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