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尹博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82********1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30民初2140号
案号
(2021)冀0130执3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彦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121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核酸检测费147524.8元。三、驳回原告刘彦娇要求被告尹博博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7元,鉴定费2400元,由被告尹博博负担5247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向法院交付,被告可直接向原告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4-20
发布时间
2021-06-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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