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和鹏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23********0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523民初785号 |
案号 |
(2021)冀0523执4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内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叶玲敏与被告和鹏涛于2020年5月5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和鹏涛返还原告叶玲敏货款64.2万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40元,减半收取计6,12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由被告负担5,1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内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