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38********35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638民初304号 |
案号 |
(2021)冀0638执7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小伟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行本金100800.1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26日起按本金100800.18元,年利率14.58%计算;罚息从2015年3月26日起按年利率14.58%的30%加收,至判决还清之日止)。该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二、被告王翠、郭伟、郭焕、刘福民、张凯苓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六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