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红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33********0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年赵民一初字第00420号
案号
(2021)冀0133执恢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永伟、何俊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72000元整。二、被告贾洪涛、郭伟、张静对上述债务各承担三分之一份额的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0元,由被告孙永伟、何俊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5-17
发布时间
2021-06-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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