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红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33********0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年赵民一初字第00420号 |
案号 |
(2021)冀0133执恢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永伟、何俊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72000元整。二、被告贾洪涛、郭伟、张静对上述债务各承担三分之一份额的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0元,由被告孙永伟、何俊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