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6********09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207民初301号 |
案号 |
(2021)皖0207执23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丁健共欠原告借款本金共计940000元,该款分五期支付,第一期,原告孙阳阳应于2021年5月20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丁健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被告丁健应于法院解除银行账号冻结措施之后5日内向原告孙阳阳支付30000元;第二期,被告丁健应于2021年7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孙阳阳借款本金200000元;第三期,被告丁健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孙阳阳借款本金200000元;第四期,被告丁健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孙阳阳借款本金200000元;第五期,被告丁健应于2021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孙阳阳借款本金310000元。全部履行完毕后,原告孙阳阳应立即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丁健其他财产的查封措施;二、如果被告丁健按照本协议第一项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原告孙阳阳自愿放弃主张利息的权利。如果被告丁健未按照本协议第一项履行或完全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原告孙阳阳有权立即申请法院执行被告丁健所有未还款项,并要求被告丁健支付利息(利息以未还款项为基数,自申请执行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3止);三、双方无其他争执;四、案件受理费15330元,减半收取计76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665元,由原告孙阳阳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