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4********0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吴木商初字第00057号 |
案号 |
(2016)苏0506执7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利凯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金佰忆电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9731元。二、被告章顺兵、葛平对被告苏州利凯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吴中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行吴中支行,账号:0000052745821177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894元,由被告苏州利凯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章顺兵、葛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3-02 |
发布时间 |
2016-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