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9001********1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2民初4351号
案号
(2017)粤1972执111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泰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第19期至第24期全部租金合计21243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16年4月15日发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423.39元,逾期未付第19期至第20期租金70780元的违约金从2016年4月16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至付清第19期至第20期租金之日止,逾期未付第21期至第24期租金141560元的违约金从2016年7月16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至付清第21期至第24期租金之日止)给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二、被告袁赵军、谢军对被告深圳市泰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判项一的债务向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66元,由被告深圳市泰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袁赵军、谢军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12-06
发布时间
2018-0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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