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付支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4********5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24民初3236号 |
案号 |
(2021)赣0124执8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付支明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谢艳芳借款本金人民币149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496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付支明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谢艳芳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6000元;驳回原告谢艳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77元,由被告付支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