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8********2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828民初657号 |
案号 |
(2021)赣0828执4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赵尚华、陈秋珍应偿还原告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按年利率8.5%计息,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息)。被告赵明、李世珍对上述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14997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5597元,由被告赵尚华、陈秋珍、赵明、李世珍共同负担。以上款项限被告赵尚华、陈秋珍、赵明、李世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