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8********21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828民初657号
案号
(2021)赣0828执4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万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赵尚华、陈秋珍应偿还原告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按年利率8.5%计息,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息)。被告赵明、李世珍对上述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14997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5597元,由被告赵尚华、陈秋珍、赵明、李世珍共同负担。以上款项限被告赵尚华、陈秋珍、赵明、李世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6-03
发布时间
2021-06-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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