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7********27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03民初2883号 |
案号 |
(2021)皖1203执8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市颍东区八里湖生态农产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2951.57元及利息(以552951.5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8.55%计算至2020年7月27日,自2020年7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12.825%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二、被告马锋、马习习、马玉奇、聂敏、李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建荣、马超林、程裕银对阜阳市颍东区八里湖生态农产专业合作社第一项债务中的借款本金552951.57元及利息(以552951.5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7.83%计算至2020年7月27日,自2020年7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11.745%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马锋、王建荣、马超林、程裕银、马习习、马玉奇、7聂敏、李萍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阜阳市颍东区八里湖生态农产专业合作社追偿;五、驳回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78元,保全费3574元,合计13552元,由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23元,被告阜阳市颍东区八里湖生态农产专业合作社、马锋、王建荣、马超林、程裕银、马习习、马玉奇、聂敏、李萍负担1212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时间 |
2021-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