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勇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7********2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482民初951号 |
案号 |
(2021)赣0482执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陶勇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付原告尹炎生各项损失共计92697.2元;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付原告尹炎生各项损失共计196370.2元;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张小燕返还垫付款8740元;四、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付原告尹炎生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五、驳回原告尹炎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06元,原告尹炎生承担881元,被告陶勇辉承担4357.5元,被告张小燕承担186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