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飞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81********7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306民初22631号 |
案号 |
(2021)粤0306执17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07654166】。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専0306民初22631号原告裴大贤,男,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松滋市纸厂河镇裴家河村六组2号,身份证号码422422197108155314委托代理人阳帆,广东安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飞雄,男,汉族,1984年9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台山市北陡镇平山明马平咀村29号,身份证号码440781198409147214。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裴大贤与被告蔡飞雄确认截至2020年10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人民币39000元,双方共同同意被告分8期支付人民币39000元了结本案债权债务关系: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期间每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4875元;以上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裴大贤,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前进路支行账号6228480128550678576)二、若被告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人民币39000元的未支付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2021年6月2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