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1********18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7民初3696号
案号
(2021)津0117执14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冯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旭宏医疗费12390.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1500元、误工费63000元、护理费5006.47元、交通费100元,合计82497.02元的80%,即65997.62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元,原告刘旭宏负担65元,被告冯涛负担2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4-27
发布时间
2021-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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