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鲁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9********6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1436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恢18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十日内,被告鲁旭支付原告吴静奎借款本金95,00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十日内,被告鲁旭支付原告吴静奎借款利息26,046.62元;三、驳回原告吴静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1元,由被告鲁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