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鲁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9********6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1436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恢18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十日内,被告鲁旭支付原告吴静奎借款本金95,00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十日内,被告鲁旭支付原告吴静奎借款利息26,046.62元;三、驳回原告吴静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1元,由被告鲁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5-08
发布时间
2021-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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