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6********2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4刑初368号
案号
(2021)津0104执4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张福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赵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24年3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玉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林建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晨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刘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潘宏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鲁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翟冬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黄冬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陈世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收缴在案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共计189.31万元,及公安机关扣押财物,一并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三、追缴被告人赵楠的违法所得30.19万元、被告人林建国的违法所得31.24万元、被告人翟冬梅的违法所得10万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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