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8********0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46221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1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立辉借款本金17000元;二、被告冯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立辉逾期还款违约金350元;如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冯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