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尤红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621********89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9民初4992号 |
案号 |
(2017)苏0509执65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昆山禾光塑料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苏州铂普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70000元、违约金30000元,共计600000元,于2017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450000元,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止,分别于每月的30日前给付原告30000元,共计150000元,以上付款金额合计600000元。二、被告尤红玲对上述被告昆山禾光塑料有限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昆山禾光塑料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苏州铂普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600000元(货款570000元和违约金30000元)未履行部分及加付违约金100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尤红玲对该条被告昆山禾光塑料有限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可一并申请法院执行。四、原告苏州铂普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民事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再无纠葛。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2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340元,由原告苏州铂普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7-31 |
发布时间 |
2018-0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7)苏0509执6582号 |
立案日期 |
2017-07-31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