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瑞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621********5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502民初2727号
案号
(2021)晋0502执8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瑞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9911.14元及合同约定利息(截至2020年8月9日的利息96789.68元,2020年8月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小利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王小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瑞强追偿。案件受理费4835元,由被告高瑞强、王小利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时间
2021-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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