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侯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428********0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31民初3031号 |
案号 |
(2021)冀0131执6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侯志勇、杨玉环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合计183800元及罚息(罚息按照每期未偿还款项为基数,自每期应还未还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以年利率5.937500%上浮50%计算;本判决宣告提前到期的贷款不再另行支付罚息);二、原告河北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侯志勇名下的抵押车辆蒙d92967(车架号为lfwsrxsj3had31133)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88元,由被告侯志勇负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