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云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2********02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83民初4086号 |
案号 |
(2021)冀0183执10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郝栋媚偿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自2016年11月16日计算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4.55‰计息。应当扣除已还利息90.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被告晋州市晟钰冷库、贾聪哲、郝云波对上述借款、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晋州市晟钰冷库、贾聪哲、郝云波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郝栋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郝栋媚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时间 |
2021-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