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纪桂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3********0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28民初461号 |
案号 |
(2021)冀0128执3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纪桂锋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纪桂锋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自2015年5月12日至2017年5月11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0.725‰计算,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1.7975‰计算,并扣除被告纪桂锋已偿还的利息4,809元)。三、驳回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5元,由被告纪桂锋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纪桂锋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纪桂锋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自2015年5月12日至2017年5月11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0.725‰计算,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1.7975‰计算,并扣除被告纪桂锋已偿还的利息4,809元)。三、驳回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5元,由被告纪桂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