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东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7********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27民初1207号
案号
(2021)冀0427执6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新玲、胡东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借款本金418957.14元及2020年5月1日之前利息和罚息52265.34元和2020年5月2日以后罚息,罚息按原、被告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自2020年5月2日起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新玲、胡东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磁县钇烨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对被告曹亚海、李咏梅位于磁县东环路商贸街路东房屋(房权证磁房私字第0002861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上述全部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13元,保全申请费3270元,共计11683元,由被告李新玲、胡东亮负担,被告磁县钇烨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4-22
发布时间
2021-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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