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02********10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303民初3141号 |
案号 |
(2021)鄂0303执恢2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叶克凤借款本金人民币206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6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21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陈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叶克凤2016年6月14日前的借款利息人民币73000元。三、被告彭郧对被告陈梅上述第一条中的部分借款本金166000元及对应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66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21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叶克凤对被告黄顺斌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陈梅、彭郧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24元减半后收取3912元,由原告叶克凤负担1564元,由被告陈梅负担2348元,其中被告彭郧对被告陈梅应负担的2348元中的1878元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