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25********75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9民终543号
案号
(2017)赣0983执3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二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深圳市富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被上诉人江西亚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8571.20元及违约金50000元;三、上诉人周唐、原审第三人张要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审第三人唐斌在40万元金额范围内、原审第三人唐学文在10万元金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被上诉人江西亚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271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合计6316元,由被上诉人江西亚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70元,被上诉人深圳市富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及上诉人周唐、原审第三人唐斌、唐学文、张要梅共同承担584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7-02-15
发布时间
2017-04-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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