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吉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81********419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002民初2114号
案号
(2021)湘1002执7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吉辉赔偿原告朱细凤、原告李芳、原告李政朋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 739496元,此款限被告曹吉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完毕;二、被告何见红对被告曹吉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郴州和盛菜根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曹吉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中的24224.4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朱细凤、原告李芳、原告李政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曹吉辉、被告何见红、被告郴州和盛菜根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8元,由原告朱细凤、原告李芳、原告李政朋负担55元,由被告曹吉辉、被告何见红、被告郴州和盛菜根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99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时间
2021-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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