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阳城县寅皓陶瓷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5********941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522民初2181号 |
案号 |
(2021)晋0522执3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阳城县寅皓陶瓷厂、宋扶善、宋毓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燕光伟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以年利率15.4%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40元,减半收取3420元,由被告阳城县寅皓陶瓷厂、宋扶善、宋毓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宋扶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522666615941U |
登记机关 |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凤城镇官道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