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牛丽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2********518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502民初1462号
案号
(2021)晋0502执8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牛丽丽、被告刘国礼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焦豫兵房屋租赁费52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25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二、被告牛丽丽、被告刘国礼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焦豫兵违约金90000元。三、驳回原、被告主张的其他诉辩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给付义务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5元,由被告牛丽丽、被告刘国礼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4-12
发布时间
2021-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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