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俞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11********35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1民初10139号
案号
(2021)津0111执34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及银行交易清单,能够证明原、被告系民间借贷关系。关于原告主张的出借款项是否交付问题。首先,借条的签订时间为2020年4月8日,原告的取款时间亦为2020年4月8日,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收到款项的情况下即在借条上签字确认有悖常理。其次,在借条出具之后,被告又在银行交易清单相应的借款金额处签字并捺印,应认定被告是对之前借款金额的再次确认。故本院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共计20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已支付完毕。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系违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责任。现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起始日应从2020年5月8日计算。被告的辩解意见,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判决如下:被告俞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董志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合计3770元,全部由被告俞勇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6-10
发布时间
2021-06-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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