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25********737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9民初2432号
案号
(2021)津0119执21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余勇给付原告张志强带人管理费186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并打入张志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账户,账号:6210810140001534406。驳回张志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元,由被告余勇负担,并打入张志强上述银行卡账号。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4-26
发布时间
2021-06-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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