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丽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4********086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4民初5107号
案号
(2021)津0104执38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天津南开支行)与被告于丽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天津南开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丽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信银行天津南开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贷款余额49116.53元(截止至2017年4月21日),其中本金29843.51元,零售利息6566.9元,滞纳金10131元,现金利息2575.12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10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中信信用卡,卡号为4033938001250970。被告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欠款未按时清偿,截止至2017年4月21日累计欠款49116.5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按约偿还,已构成违约,故成讼。于丽娟未作答辩。中信银行天津南开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中信银行天津南开支行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中信银行天津南开支行陈述一致。因于丽娟经其他方式送达未果,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报》对其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信银行天津南开支行已预付公告费。本院认为,于丽娟在中信银行天津南开支行处申请办理信用卡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全面履行。于丽娟违反领用合约约定,未按期足额偿还其透支欠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现中信银行天津南开支行要求于丽娟偿还全部欠款本息、滞纳金、现金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于丽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于丽娟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9843.51元,截止至2017年4月21日的零售利息6566.9元,滞纳金10131元,现金利息2575.12元,共计49116.5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于丽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4-22
发布时间
2021-06-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