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舒绪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0********3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5224民初525号 |
案号 |
(2019)粤5224执2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周深凯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668940.51元,扣除被告陆元垫付的医疗费33000元,实际损失为635940.51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120000元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周深凯516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人民币988345.03元(1050000元﹣61654.97元﹦988345.03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1050000元,扣减在(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32号案件已承担的61654.97元)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31685.13元。被告王彦星、陈海军、浙江省舟山润联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款项汇入法院帐户再行转付。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开发区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120000元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周深凯的经济损失57600元。上述款项汇入法院帐户再行转付。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公众责任险中的人身伤亡每次事故每人最高赔偿限额人民币500000元内赔偿原周深凯告的经济损失131685.13元。被告广东粤东高速公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款项汇入法院帐户再行转付。四、被告舒绪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63370.25元。被告陆元、江西九川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舒绪炎应承担赔偿款263370.2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被告王彦星、陈海军、浙江省舟山润联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广东粤东高速公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舒绪炎、陆元、江西九川物流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原告周深凯的赔偿款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时间 |
2019-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粤5224执29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执行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633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