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624********57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6) 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429号 |
案号 |
(2007)惠城法执字第004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李全亮,男,1962年5月20日生,汉族,现暂住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月周围村。被告:彭泽县顺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龙城镇龙泉路。被告:吴传仙,男,1980年7月29日生,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都口村342号。被告:林显佑,男,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都口村342号。被告:王同受,男,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都口村342号。被告:贺志钢,男,1980年1O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夹山镇红华村。被告:陆丰市粤洋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陆丰市东海镇龙山路交通局大厦一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新城保险大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下埔大道十五号。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传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向原告李全亮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拖车费、停车费、车辆损失费共计36835.59元。二、被告彭泽顺安运输有限公司、林显佑、王同受应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彭泽顺安运输有限公司、林显佑、王同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吴传仙追偿。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应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赔偿款项在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与被告吴传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全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02元(缓交),由被告彭泽县顺安运输有限公司、吴传仙、林显佑、王同受负担2000元,原告负担30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07-03-12 |
发布时间 |
2016-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