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文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921********58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903民初874号
案号
(2021)川0903执11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文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贷款本金41599.9元并支付利息2974.37元、罚息6650.03元。(利息和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25日,之后的利息及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为420元由被告文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6-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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