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柏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1********2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3民初1579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55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90000元;二、被告冯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费(以190000元为基数,自主债务逾期之日2019年4月3日起至代偿之日2019年6月4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冯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四、被告冯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876.70元; 五、被告冯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担保费1958.90元;六、被告梁柏玲对本判决第一、三、四、五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7元、保全费149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冯建伟、梁柏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