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施艳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1********34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03民初15908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31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施艳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185.95元;二、被告施艳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上述借款的违约金(自2016年6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但总额不超过1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4元、被告施艳敏负担27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时间 |
2021-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