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602********19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603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黑0603执8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凤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巫志清、洪江向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返还贷款本金91,643.92元,自逾期之日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14日期间的利息、罚息4,390.04元,共计96,033.96元;2020年9月14日起利息、罚息以贷款本金91,643.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90625%标准计算至实际全部偿还之日止;二、被告巫志清、洪江向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给付律师费5,210元。上列判项一、判项二,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201.13(已减半收取)、公告费6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时间
2021-06-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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