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21********04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11民初1187号
案号
(2021)黑0111执2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呼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大勇借款本金291 76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7月1日起以本金291 76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 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任大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950元,由原告任大勇负担274元,由被告苗强负担5 67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3-08
发布时间
2021-06-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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