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志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326********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423民初435号 |
案号 |
(2017)赣0423执6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贾志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名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并自2016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西名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贾志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4-13 |
发布时间 |
2017-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