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小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981********4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3刑初703号
案号
(2020)津0103执51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王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24年5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谢小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1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芙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李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李宾应当接受相关组织的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继续追缴四被告人涉案违法所得(其中被告人王楷获利合计226647.13元;谢小勇获利合计138009元;王芙蓉获利合计855715元。被告人李宾获利合计178550.9元)。公安机关查封被告人王楷的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上二道河子兴盛汇水湾a区a-31号楼2-2802房产一套,查封相关人员多部车辆及钱款,物品予以折价,扣押被告人李宾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冻结集圣公司账户、鑫源东恒公司账户等部分钱款,分别按比例发还投资参与人(详见公安机关查封、扣押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时间
2021-06-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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